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倘決議教師涉有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可能者,學校應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合先敘明。
二、承上,倘教師有輔導改善之可能,為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其他權利,學校應自行輔導為原則,並依解聘辦法第 27 條、第 28 條規定辦理:
(一)(第 27 條規定)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
1、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2、輔導小組應包括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3、輔導小組得包括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以下合稱 3 類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
(二)(第 28 條規定)前條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1、輔導期間以 1 個月為原則,並自輔導小組召開第 1 次會議之日起算;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1 個月,並應通知教師。
2、輔導期間,輔導小組應召開輔導會議、入班觀察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輔導教師改善。
3、輔導應依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調查報告或校事會議認定之事實進行。
4、輔導應著重判斷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狀況改善或排除之可能性,由輔導小組視個案情形施以輔導及不定期之觀察與評估,不以依輔導計畫逐項執行為限。
5、輔導小組得請求提供醫療、心理、教育之專家諮詢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6、輔導期間,教師及其服務學校應予配合及協助;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亦應配合及協助。
三、考量學校處理相關案件時,有聘任專業委員協助案件輔導之需,又教師輔導小組非屬例行性業務,爰本案所需經費未編列於學校預算內,須由學校額外負擔。為協助學校有效處理案件之輔導程序,擬補助學校聘請校外委員之出席費、稿費及交通費(限外縣市人員),補助方式如下:
(一)學校經校事會議決議自行輔導時,聘請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 3 類學者專家及校外績優教師擔任輔導小組成員,並召開輔導工作策略等相關會議及撰寫輔導報告,得申請出席費、稿費及交通費(限外縣市人員);輔導小組校內績優教師之相關出席費,則由學校自理。
(二)補助額度如下:
1、學校聘請輔導小組之輔導委員倘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1,250 元,並於不影響公務(課務自理)原則,給予公(差)假登記;所聘輔導委員倘非屬本市
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2,500 元。
2、撰寫輔導報告依 114 年 4 月 24 日修訂之「教育局校園調查案件稿費支用標準─課程發展科─不適任教師調查案」發給稿費,每千字 1,100 元,每案上限不得超過 3 萬元,佐證資料不得列入稿費計算。
3、交通費僅限外縣市之輔導委員申請,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四、本市所屬學校 115 年度因教師涉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決議自行輔導組成輔導小組者,須先報局備查,結案後 1 個月內檢附經費概算表及經費收支清單向本局請款,並於 115 年 12 月 11 日前向本局申請旨案輔導所需相關經費,覈實予以補助。
五、檢附本案經費概算表(範例)及經費收支清單(範例)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