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以:「校事會議認行為人涉及第 2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規定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前項規定之教師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涉及本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或第 18 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情形者,應報學校確認後,改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二、次查考核辦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
三、又查解聘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四、考量學校處理相關案件時,有專業委員協助案件調查作業之
需,為協助學校有效處理案件之調查程序,補助旨揭出席費及稿費,其原則如下:
(一)學校遇教師疑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事件時,外聘經本局提供名單由學校組成調查小組者,得申請出席費、稿費。
(二)案件屬考核辦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者,外聘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員,以補助 1 名為原則,得申請出席費、稿費。
(三)補助額度如下:
1、出席費:學校受理教師疑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事件,聘請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員,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1,000 元,並於不影響公務(課務自理)原則下,給予公(差)登記;非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2,000 元。
2、稿費:撰寫調查報告、處理報告表單依 114 年 4 月 24 日修訂之「教育局校園調查案件稿費支用標準─學輔校安科─校事會議」發給稿費,每千字 1,100 元,每案上限不得超過 2 萬元。
(四)另校事會議不補助出席費,逐字稿不得申請稿費。
五、請於結案後 1 個月內,檢附經費概算表及經費收支清單向本局請款,本案經費為 115 年度預算,請款時間至遲不得逾 115 年 12 月 11 日。
六、檢附本案經費概算表(範例)及經費收支清單(範例)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