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項說明:
一、請貴校(中心)加強宣導所屬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 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二、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 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加強宣導,以利所 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貴校(中心)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 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 (轉)期程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 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於其 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 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 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