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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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4049663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0496634A00_ATTCH1.pdf 、 0496634A00_ATTCH2.pdf)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3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3606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 114 年 3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280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會(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