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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李忠興 - 教務處 | 2021-11-19 | 點閱數: 283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辦理。

二、旨案表件前以 110 年 1 月 4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91544966 號函轉各校,協助各校審議教師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合先敘明。

三、今因應學校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為避免發生成員未具法定代表性等組成瑕疵,爰併同修訂旨案處理流程圖及專審會受理調查暨輔導案之申請表件,請確依表件填列及檢核。

四、承上,學校倘後續依規定須召開教評會或考核會審議時,組成之成員資格請務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成員組成瑕疵,致會議決議違法。

五、旨案電子檔亦公告於本局網站-洽公資訊-科室專欄-課程發展科-臺南市學校教師疑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相關處理流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