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2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 08 月 28 日經臨時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109年 08 月 28 日經服儀委員會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 103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02406 號函規定。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
三、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
帶決議。
四、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
貳、目的: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
二、培養學生自理、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以落實生活教育。
參、組織:
一、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人共計十名(如附件 1)。服裝儀
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由學生代表、
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
擔任委員。
1、行政人員代表5人: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生教組長
組成。
2、家長代表 1 人:由本校家長會擇派代表。
3、教師代表 1 人:由「各年級學年主任」及「特教班代表」擇派代表擔任。
4、學生代表3人:「班級服儀代表」。
二、討論有關議題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但無投票權。
1、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肆、學生服裝之規定:
一、本校學生穿著以校慶紀念衫為主,除全校性活動及逢體育課時應以運動服為
主,此外並無硬性規定,一切以保健、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
二、季節交替時,學生可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
要考量,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三、遇天氣變化太冷時,可自行採內加、外加方式處理,並無須僅穿著運動服,
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
四、學校於每學期初會調查運動服需求,學生依需要自行登記購買。
五、若因貧困、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運動服,得向導師報
告,作個別處理。
六、穿著之服裝,以合身為原則,應注意整齊清潔。
七、在校上課學習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拖鞋或
打赤腳。
伍、儀容注意事項:
一、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二、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三、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陸、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
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
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
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
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
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
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四、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
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
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五、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
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六、對家長及學生辦理說明會,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
生服裝儀容規定。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1)
臺南市公立仁德區長興國小 111 學年度服裝儀容委員會(更正版)
姓 名 |
性 別 |
職 稱 |
簽到 |
備 註 |
魏文南 |
男 |
校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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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曾嬿徵 |
女 |
學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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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 |
李忠興 |
男 |
教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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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宗玉 |
女 |
總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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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惠娥 |
女 |
生活教育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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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欣青 |
女 |
教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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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獻 |
男 |
家長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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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彤潔 |
女 |
學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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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柔瑄 |
女 |
學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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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翌崴 |
男 |
學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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