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學校接獲檢舉後,校長應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及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一人召開會議,……,經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過半數同意認定檢舉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
二、考量學校處理檢舉案件時,有外聘專業人員協助案件認定受理與否之需,爰補助旨揭出席費,其方式如下:學校接獲檢舉後,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1,000 元,並於不影響公務(課務自理)原則,予以公(差)假登記;非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2,000 元。
三、請於召開會議後 1 周內,檢附經費概算表及經費收支清單向本局請款,本案經費為 115 年度預算,請款時間至遲不得逾 115 年 12 月 11 日。
四、檢附本案經費概算表(範例)及經費收支清單(範例)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