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 4 小時者,得併計為 0.5 個工作日;合計已達 8 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 1 個工作日,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 108 年 4 月 23 日部銓二字第 108474216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