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期接獲民眾反應,有學校教職員疑有冒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及長期占用校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問題。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四、請各校(或轉知所屬)加強宣導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專屬性及設置目的,以維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相關內容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之不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動畫短片(網址: https://www.sfaa.gov.tw/SFAA/Video/DisplayVideo.aspx?nodeid=445&vid=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