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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長興國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章則。
第三條:本會定名為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本會為加強與學校之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立於本校。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選派家長委員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務輔導等會議。


(七)    推選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八)    其他有關委員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在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八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及其他依法應享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有違背第九條規定事項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時,經查屬實,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


第四章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以委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委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選出,每班不得低於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以上五人為限、常務委員十五人以上,以上由委員互選之,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一)    會長由常務委員推選或協調產生。(如有二人以上由選票決定)


(二)    常務委員(含正副會長)十五人以上。


(三)    名譽會長:會長卸任後,子女上就讀本校者,為當然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委員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大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壹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原會長主持會議,新會長產生後即交予主持。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本會得置幹事二人,一位由學校推薦教職人員擔任,一位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自行辦理。


第五章職權


第十八條:家長委員會大會職權如下:

(一)    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罷免人數需 3/4 以上委員連署, 1/2 以上委員出席開會,經出席委員 1/2 通過。


(三)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    審核本會預決算。


(五)    基金之設立管理與處理。


(六)    複議常委員之決議。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委員大會之決議。


(二)    召開委員大會。


(三)    擬定工作計畫實施進度及編撰工作報告。


(四)    籌集經費及編定預、決算。


(五)    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事項。


(六)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七)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常務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    對外代表本會。


(三)    召開常委會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    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五)    處理常務會重要會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議分別下列兩種:

(一)    委員會大會每年舉辦二次。


(二)    常務委員每一個月至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委員大會如經委員十分之ㄧ以上連署請求,或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如有常務委員過半數之連署或會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出席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學生家長會、委員、常委、副會長、會長、顧問及臨時募集金。每學年須繳費用,會長伍萬元、副會長叁萬元、常委兩萬元、委員壹萬元、名譽會長壹萬元、顧問伍仟元。

(一)    家長會費兩個月繳清。


(二)    家長會費二月一日以前未繳者,予以停權。一年滿未繳者,由家長會自動除名。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之用如下: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七條:本章則經本校家長會委員大會討論後,送請會長及校長核定後實行,修訂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