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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瑞隆 - 總務處 | 2024-04-29 | 點閱數: 78

轉知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3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30546514 號教育局來函
參考衛生福利部於 107 年 8 月 21 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針對易引起過敏的食物(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 11 種及其製品),於午餐及點心菜單進行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