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78
  • slider image 154
  • slider image 364
  • slider image 173
  • slider image 157
  • slider image 298
  • slider image 344
  • slider image 158
  • slider image 156
:::
公告 李忠興 - 教務處 | 2021-12-09 | 點閱數: 19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61642 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於 110 年 11 月 26 日表示,為因應 COVID-19 Omicron 變異株於全球日益擴散且傳播力強,為降低該病毒進入國內社區風險,自 110 年 11 月 29 日零時(航機抵臺時間)起,將南非、波札那、納米比亞、賴索托、史瓦帝尼及辛巴威、等 6 國列為「重點高風險國家」。又指揮中心於 110 年 11 月 29 日表示,考量馬拉威、莫三比克、埃及與奈及利亞等 4 國已有個案輸入他國,且評估其國內疫情有擴散趨勢,研判風險較高,自 110 年 12 月 1 日零時(航機抵臺時間)起,增列馬拉威、莫三比克、埃及與奈及利亞等 4 國為「重點高風險國家」。

三、現行「重點高風險國家」為南非、波札那、納米比亞、賴索托、史瓦帝尼、辛巴威、馬拉威、莫三比克、埃及與奈及利亞等 10 國。如過去 14 天有上述 10 國旅遊史(含轉機)者,入境後均應至集中檢疫所進行 14 天檢疫,且配合專案採檢(到所、期滿)及續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第 6-7 天公費家用快篩 1 次),上述人員不需支付集中檢疫所及採檢費用,亦不適用 7+7+7 、 10+4+7 之春節專案。

四、教育部前以 110 年 9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24927 號函及 110 年 11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55069 號函說明辦理旨揭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來臺事宜。現依上開指揮中心最新規定,配合調整邊境檢疫措施。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外籍教育人員(下稱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來臺應依入境前標準作業程序(詳參流程圖)辦理,包括抵臺前需確認入境名單實名報核、簽證核發、入境班機調查,並備妥登機前 3 日內 COVID-19 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及完整接種疫苗證明等;至抵臺入境時則配合機場邊境管制相關措施,相關採檢流程說明如下:
(一)入境時之採檢:
1、過去 14 天內有「重點高風險國家」旅遊史(含轉機)者,一律「公費」入住集中檢疫所:配合入住時進行 COVID-19 病毒核酸檢驗( PCR )檢測。
2、過去 14 天內無「重點高風險國家」旅遊史入住集中檢疫所者:配合入住時進行 PCR 檢測。
3、入住防疫旅館者:入境時須配合進行 PCR 檢測。
(二)檢疫期間之採檢:
1、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入住時由集中檢疫所協助安排負責醫院派員至集中檢疫所進行採檢,檢疫期滿前(檢疫第 12 至 14 天) PCR 檢測,俟檢疫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滿後,始能離開集中檢疫所。
2、入住防疫旅館者:
(1)由地方政府向防疫旅館所在地之衛生局洽詢,於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居家檢疫期滿前(檢疫第 12 至 14 天)安排專責人員陪同進行 PCR 檢測。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前往採檢時須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包括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
(2)完成檢測隨即返回防疫旅館,俟檢疫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滿後,始能離開防疫旅館。
(三)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經檢驗為陽性者,將進行病毒基因定序。
(四)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於檢疫場所完成 14 天居家檢疫後,應進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並須於第 6 至 7 天以「家用快篩」採檢一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得進入校園,且不宜前往人群聚集之處。

五、經本局函報且經教育部國教署核准專案入境之旨揭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於 110 年 11 月 29 日入境後檢疫措施及關心輔導計畫將依說明三配合調整辦理。

六、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內外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相關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邊境檢疫規定為主。

七、檢附調整後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申請特別入境許可流程圖、採檢流程說明及關心輔導計畫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