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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麗守 - 人事 | 2018-11-26 | 點閱數: 515

一、人事行政總處配合行政院於 107 年 11 月 16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564561 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及附表,並定自 107 年 11 月 18 日生效,修正旨揭 Q&A (另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申請國旅卡補助之休假需為上午半日或下午半日(詳如附件 Q.04.02 )。
(二)請半日以上休假,當日全日(除上班時間外),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均得核實補助(詳如附件 Q.04.03 )。
(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休假,均視同一日休假,其與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內刷卡消費,得依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第 7 目規定,按其行業別分別核實予以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之交通費用,得依第 8 目規定按其行業別分別核實併入補助範圍(詳如附件 Q.04.04-05 )。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 600 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詳如附件 Q.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