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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忠興 - 教務處 | 2023-03-10 | 點閱數: 79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10 學年度: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前項所指獎助對象為參加競賽或展覽活動乃至獲獎時,已領有資賦優異證明者為限,因此若獎助對象因跨階段或其他因素以致提出申請時資賦優異身分消失者,則以參賽獲獎學年度本市之資賦優異證明提出申請。
四、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 112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下稱特推會)審議校內申請案件,符合申請資格者,請以學校為單位,於 112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資料送至永華特教中心( 700 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 86 號 陳如凡教師收)俾利審查。
五、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申請封面(每校 1 份並應完整填寫)。
(二)特推會會議紀錄(每校 1 份含簽到表)。
(三)申請總表(每校 1 份並核章)。
(四)申請表及 110 學年度獲獎紀錄之 A4 規格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核章,證明文件影本查驗無誤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影本以個別學生為單位裝訂)。
六、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及 111 學年臺南市資賦優異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各 1 份。